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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21年施行版本

2023-04-07 11:28分类: 广西拆迁政策 阅读:

 

  广西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河政发〔2021〕24号

  宜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21年施行版本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宜州区实际,特制定《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条 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河池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

  上述范围内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经河池市宜州新区管委会批准和宜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第三条 《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所称的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所称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集体、农民合理补偿,并且解决好被征收土地集体、农民的生产生活行为。

  《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在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第四条 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依法实行统一征收。

  (一)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工作职责。

  宜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河池市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实行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包干机制,设立宜州新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指挥部,指挥部代表宜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宜州新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征收土地权属调查并做好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群众思想工作,组织动员被征地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土地承包人、房屋被征收人按时办理补偿登记确认手续、土地丈量、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和登记、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房屋征收协议书》及领取补偿款等手续;负责审核、公示等安置相关具体工作,收集和整理材料,按程序完成已征收土地的移交工作;负责配合宜州新区管委会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并配合组织召开听证会及项目土地供应工作;负责宜州新区已征收地块清表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建设用地指标申请、用地报批材料审核、补充耕地指标协调购买等工作,指导宜州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门实施新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工作。

  宜州新区管委会负责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的统一规划建设审批(审查)事项;负责收集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勘测定界等用地报批材料,并开展用地预审;负责草拟、张贴土地征收预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批后征收土地公告;负责将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同步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负责按工作包干机制拨付补偿费、测算土地和房屋征收成本费用,建立土地和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开发已征收的土地;负责接收宜州区人民政府移交已征收地块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提供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未按期交付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证据材料;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的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纳入征地成本。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指导宜州新区管委会开展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前期开发工作;负责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及解释,指导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征地成本支出的资金管理要求,对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结算决算进行审核和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宜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政策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养老等社会保障工作,及时对宜州区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方案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市审计局负责对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民政、林业、水利、城市管理执法、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职责。

  宜州区人民政府成立宜州区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指挥部,下设土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宜州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做好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群众思想工作,以及土地丈量、地上附着物的清点,组织动员被征地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土地承包人、房屋被征收人按时办理补偿登记确认和办理领取补偿款等手续;负责配合宜州区自然资源局做好征收土地报批前的土地权属调查以及报批所需相关材料的收集,同时配合组织召开听证会工作;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材料收集及核实,协助宜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测算及实施方案的公示工作,并配合开展项目供地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征收成本核算工作;负责审核、公示等安置相关具体工作,收集和整理材料,按程序完成已征收土地的移交工作;负责配合宜州区自然资源局提供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未按期交付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证据材料;负责组织开展被征收土地的清表及移交工作;负责配合宜州区自然资源局做好批后实施相关工作;负责宜州区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指挥部实施的土地和房屋征收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宜州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指标申请、用地组卷报批、耕地占补平衡、制定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并张贴公告(同时在宜州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组织召开听证会;负责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的知识培训及解释工作;负责收集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勘测定界等用地报批前期材料;负责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纳入征地成本;负责审核签订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协议书;负责宜州区项目土地供应工作。

  宜州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发放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等补偿款,建立土地和房屋征收档案,做好宜州区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指挥部移交宜州城区已征收土地清表后地块的管理工作。

  宜州区财政局负责按年度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计划筹措资金,并对资金使用和结算决算进行审核和监督。

  宜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范围内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非法占用土地,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宜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政策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养老等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土地供地需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宜州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工作。

  宜州区审计局负责对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宜州区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处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宜州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民政、林业、水利、公安、司法等部门及庆远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

  第五条 宜州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在征地完成后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人口与现有土地情况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条 宜州新区管委会、宜州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土地征收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等。

  宜州新区管委会、宜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八条 土地征收预公告规定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登记期限内,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地上建(构)筑物现状;不得新建、扩建房屋和其他设施;预公告后抢栽、抢种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给予补偿。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宜州新区管委会、宜州区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向权利人进行书面调查确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宜州新区管委会、宜州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在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时,宜州新区管委会、宜州区自然资源局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牵头单位组织宜州区政法、司法、信访等部门及庆远镇人民政府、专家学者以及拟征收所涉及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代表对评估报告涉及征地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联合审查论证,审查论证后的评估报告及论证意见须报宜州区人民政府审查,抄送宜州区政法、信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土地征收预公告规定的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登记期限内,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税务、公安、供水、供电等部门及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暂停新办及续办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许可证照的审批手续。但因出生、收养、婚嫁、军人退役、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人员符合户口登记、迁移政策,程序合法、材料齐全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可依法依规办理。房屋被征收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已建造部分计入补偿。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含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以及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在公告期限内,超过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宜州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土地征收办法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宜州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房屋征收协议书》。宜州新区管委会、宜州区人民政府拨付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宜州区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协议向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支付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二条 宜州区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房屋征收协议书》并兑现土地征收补偿款后,宜州新区管委会、宜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有关报批材料申报征收土地。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按期交付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未按期交付土地,依法依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和奖励

  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时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集体或个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经动员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签订征地协议并依照承诺按时交付被征收土地的,除按规定取得的征地补偿相关费用外,由征地单位另行按菜地、鱼塘、藕塘、水田、旱地每亩5000元,园地、林地每亩3000元、其他土地每亩1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章 征收土地安置

  第十六条 除按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以被征地村(居)民小组为单位,通过自谋职业安置、商品住宅安置、商铺安置、三种方式进行安置,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分配安置,相关费用纳入土地征收成本。

  (一)自谋职业安置。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自行解决安置问题。自谋职业补助费标准为:按该村(居)民小组被征收土地(仅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藕塘、设施农用地)面积计算,每亩补助12万元,另给予每亩1万元奖励。

  (二)商品住宅安置。选择商品住宅安置,采取征收一亩土地(仅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藕塘、设施农用地)安置35平方米(毛坯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商品住宅的方式安置,商品住宅由政府统一就近安排,特殊情况可异地安置。商品住宅由政府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安置以套为单位,应安置面积不足最接近套房面积的,由安置对象缴纳差价;应安置面积超过最接近套房面积的,由征地单位给予货币补偿。不足或超出面积部分费用,按安置房交付时,宜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年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价核算互补。

  (三)商铺安置。选择商铺安置的,采取征收一亩土地(仅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藕塘、设施农用地)安置15平方米(毛坯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国有出让性质商铺的方式安置。商铺由政府统一规划设计建设,以间为单位,应安置面积达不到规划设计商铺面积的,被征地单位只能在征地单位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商品住宅小区配套商铺选择最接近应安置面积的商铺,由被征地单位按照宜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年度同地段新成交商铺均价缴纳差价;应安置面积超出商铺面积的,由征地单位按照宜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年度同地段新交的商铺均价给予被征地单位货币补偿。

  政府已建成的商铺不足以安排被征地单位选择安置商铺需求的,采取抽勾的方式选择商铺。如被征地单位未抽到商铺安置的,采取选择自谋职业安置、商品住宅安置两种方式之一安置。

  第五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本章所称房屋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房屋占地按《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相应规定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征地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房屋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应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对因历史客观原因未办理建设用地、建房批准等审批手续的房屋,由宜州区农业农村局、庆远镇人民政府依照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进行确认后,按《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按照《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 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房屋征收按照货币补偿安置、商品住宅安置、商品住宅和商铺安置三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安置。宜州城区房屋征收在符合宜州城区原规划预留生产生活安置区有剩余的安置用地,可作为宜州城区房屋被征收人安置用地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在选择此安置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不再享受货币补偿安置、商品住宅安置、商品住宅和商铺安置。

  (一)货币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符合《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屋主体结构和房屋装修补偿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补偿,房屋所占土地按照本办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采取此安置方式的,再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占地面积2500元/平方米给予安置补助。

  (二)商品住宅安置。

  被征收房屋符合《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补偿。房屋主体结构和房屋所占土地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被征收人在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提供的商品住宅选择。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符合《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与置换房建筑面积(毛坯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置换比例不超过1:1.3。商品住宅安置以套房为单位。因户型等原因,被征收人应选择最接近商品住房套房户型面积,安置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置换面积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时,宜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年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价80%购买;超过置换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时,宜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年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价100%购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置换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交房时,宜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年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价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三)商品住宅和商铺安置。

  被征收房屋符合《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补偿。房屋主体结构和房屋所占土地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被征收人在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提供的商品住宅和商铺选择。

  被征收房屋第一层建筑面积(符合《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与置换商铺建筑面积(毛坯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置换比例为1:0.5。商铺安置以间为单位,商铺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应安置面积达不到规划设计商铺面积的,被征收人只能在政府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商品住宅小区配套商铺选择最接近应安置面积的商铺,由被征收人按照宜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年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铺均价缴纳差价;应安置面积超出商铺面积的,由征地单位按照宜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年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铺均价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政府已建成的商品住宅小区配套商铺不足以安排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商铺需求的,采取抽勾的方式选择商铺。如被征收人未抽到商铺安置的,采取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商品住宅安置两种方式之一安置。

  被征收房屋(不含第一层)建筑面积(符合《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与置换商品住宅建筑面积(毛坯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置换比例为1:1。商品住宅安置以套房为单位。因户型等原因,被征收人应选择最接近商品住房套房户型面积,安置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置换面积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时,宜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年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价80%购买;超过置换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时,宜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年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价100%购买。安置房屋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置换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交房时,宜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上一年度同地段新成交的商品住宅均价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四)宜州城区原规划预留生产生活安置区有剩余的安置用地,可作为宜州城区房屋被征收人安置用地。

  被征收房屋(符合《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占地面积与安置面积进行等面积置换,以安置区内安置地规划面积为基础,应安置面积不足或超出实际安置面积的,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进行差额互补。即:符合安置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不进行安置,只给予货币补偿;符合安置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安置用地为40平方米,安置不足部分按照补差标准缴纳差价:符合安置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可由房屋被征收人自行选择40平方米或60平方米,安置超出或不足部分按照补差标准给予补偿或缴纳差价,以此类推。具体补差标准按照宜州城区安置区用地超面积缴纳或补偿的各区片地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的征收,原则按《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非住宅房屋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第二十二条 征地单位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搬迁补助费,补助根据实际搬迁情况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三条 临时过渡安置以货币补偿为主,征地单位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的支付自被征收住宅房屋腾空交付拆除之月起至安置商品住宅交付后3个月止,若过渡期超过12个月,自第13个月起每6个月发放一次过渡期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确需政府安排临时安置住房过渡的,不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房屋被征收人在搬迁通知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可由征地单位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3月1日印发的《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河政办发〔2018〕8号)、2013年5月26日印发的《宜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宜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和土地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发〔2013〕35号)及2013年6月20日印发的《宜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3〕4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凡在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国家、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征收土地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由宜州新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局及宜州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标准

一、广西河池市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河池市宜州区中心城区(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说明:

(一)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养殖的畜牧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二)林地主要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辅助生产林地。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除列入农村集体农用地中农村道路等有建设特征的地貌外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

二、广西河池市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集体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三、广西河池市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林木补偿标准

(一)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成熟林每亩补偿900—1000元,未成熟林每亩补偿1725—2160元,幼苗、新造林每亩补偿720—960元。

(二)郁闭度0.2以上的薪炭林,覆盖度30%以上的灌木林,补偿650—770元/亩。

(三)疏林。按当地市场木材综合价格计算的产值补偿。

(四)经济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补偿2300—3400元。

经济林,尚未投产或投产不足3年的,按重置价格补偿;投产3年以上的,按征收前2年平均产值的3—4倍补偿。

(五)苗圃迁移费。

1.种植性苗圃: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偿迁移费5000元。

2.盆栽性苗圃: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偿迁移费2000元。

(六)苗圃﹙含湿地松苗圃﹚补偿。完全不能移植栽种的苗木,按重置价格补偿;科研用林木,按科研林及设施重置价格补偿。

(七)零星树木(非林业用地)补偿标准。

(八)广西河池市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园林绿化苗木补偿标准。

(九)广西河池市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其他类补偿标准。

四、果树补偿标准

成片果树原则上进行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果树损失费补偿5700元/亩;零星果树需移栽的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果树损失费,移栽人工费按60元/株支付,果树损失费按115元/株支付。不能移栽的按下列标准补偿:

五、征收和征用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

(一)广西河池市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二)檐高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物(非住宅)补偿标准。

1.泥墙草面结构200元/平方米。

2.泥、瓦结构380元/平方米。

3.砖(石)瓦结构550元/平方米。

4.砖混结构850元/平方米。

5.框架结构950元/平方米。

6.木瓦结构420元/平方米。

7.钢架棚结构151—200元/平方米。

(三)檐高2.2米以下建筑物(非住宅)补偿标准。

1.泥瓦结构250元/平方米。

2.砖瓦结构460元/平方米。

3.砖混结构505元/平方米。

4.钢架棚结构151—200元/平方米。

(四)广西河池市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住宅房屋装修补偿指导价格。

(五)其他补偿指导价格。

1.广西河池市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水利渠道、水池、粪池等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标准。

(1)水利渠道:水渠断面30×30厘米补偿费用250元/米,40×40厘米补偿费用310元/米,50×50cm补偿费用385元/米,60×60厘米补偿费用780元/米,80×80厘米补偿费用1100元/米,100×100厘米补偿费用1250元/米,一般土渠补偿34元/米;周边是混凝土渠道的,按实际砌体1200元/立方米。

(2)水池、粪池:周边只抹灰未砌砖石的按抹灰面40元/立方米;周边是砖石砌体并抹灰,按实际砌体270元/立方米。

(3)围墙:片石砌墙200元/立方米,红砖或水泥砖砌墙270元/立方米。

(4)鱼塘塘坎补偿或是砖石砌或抹灰的参照水池、粪池补偿,若未砌砖石或抹灰的不予补偿。

(5)晒谷场:三合土60元/平方米;水泥90元/平方米。

(6)沼气池:1000元/立方米。

(7)水井:5000元/口。

2.广西河池市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蔬菜大棚的补偿标准。

在菜地上搭建蔬菜大棚的,按搭棚实际占面积计算,其拆迁补偿为:(1)竹、木结构12元/平方米。(2)混凝土支架结构20元/平方米。(3)菜窑200元/个。(4)棚高2.5米以上,柱体材料为镀锌管安装的(含防虫网、遮阳网),补助50元/平方米;棚高3—3.5米以上,柱体材料为镀锌管安装的(含防虫网、遮阳网),补助90元/平方米;棚高3.5—4米以上,采用联栋式棚体,柱体材料为金属管材安装的(含防虫网、遮阳网),补助120元/平方米。

农业生产临时用房(指守鱼塘、守果园等用于农业生产的临时用房、简易棚),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内按实际面积补偿,超出20平方米以上的按20平方米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1)砖混结构房屋:檐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230元/平方米补偿;檐高2.2米以下(不含2.2米)的按195元/平方米补偿。

(2)砖瓦结构房屋:按135元/平方米补偿。

(3)泥瓦结构房屋:按115元/平方米补偿。

(4)简易屋棚:按70—90元/平方米补偿。

4.电话迁移费90元/部。

5.闭路电视迁移费190元/户;网络迁移费180元/户。

6.空调迁移费180元/台。

7.电表100元/个;电表迁移为三相电路的,补偿200元/个。

8.水表200元/个。

9.太阳能热水器迁移300元/台。

10.迁坟补偿和奖励标准

(1)土地征收范围内坟墓迁移,属坟墓权属人自行迁移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①土坟,按7000/座元计算。

②石、砖砌坟墓,按9000/座元计算。

③无主坟,按3000/座元计算。

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补偿并完成迁移的,土坟按3000元/座,石、砖砌坟墓按4000元/座给予奖励。

六、上述未列明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及属个案情况的补偿,由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组实地调查拟定方案,报宜州新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局及宜州区自然资源局审核后上报宜州新区管委会及宜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七、宜州新区和宜州城区规划范围内收储国有土地涉及青苗补偿、林木补偿、果树补偿、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补偿。

八、乡镇征地涉及的青苗、林木、果树、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北京晏清律所拆迁征地团队谨言: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权利为己任,坚持原则,不畏强暴,充分有效的运用法律武器,使弱势者获得公平,使被侵害者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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