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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自2020年10月29日起施行,2023年现行有效

2023-04-07 11:29分类: 广西拆迁政策 阅读:

 

  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

  浦政发〔2020〕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直线驻县各单位:

  现将《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自2020年10月29日起施行,2023年现行有效

  2020年10月29日

  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为做好我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在顺利推进项目建设的同时,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为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现制定我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如下:

  一、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搬迁,按如下标准补偿

  1.框架结构(含普通装修的价格):一层按8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按75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

  2.砖混结构(套间式、含普通装修的价格):一层按75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按7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

  3.砖混结构(排房式、含普通装修的价格):一层按66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按63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

  4.砖混平房(含普通装修的价格):按63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

  5.火砖瓦面结构(含普通装修的价格):地面正负零高度2.5米以上,按4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

  6.泥砖或水泥砖瓦面结构(含普通装修的价格):地面正负零高度2.5米以上,按35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

  7.简易房(棚):地面正负零高度2.5米以上,按2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

  8.房屋基础部分的补偿。对能提供具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施工设计图纸的房屋,按设计图纸上相关数据。(1)宅基地平整,基础土方按15元/立方米标准补偿。(2)混凝土基础按280元/立方米标准补偿、钢筋按市场价格计算补偿。(3)石方基础按160元/立方米标准补偿。

  对于不能提供建筑施工设计图纸的房屋,属砖混(框架)结构的,统一按房屋基础占地面积为折算,以300元/平方米补偿。属砖木(含泥砖、毛石、水泥砖)结构的,按房屋基础占地面积100元/平方米补偿。

  (二)房屋征迁补偿

  1.房屋用地合法的认定。被征迁户能提供被征收房屋下列用地手续之一的,视为合法用地。

  (1)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

  (2)镇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沿用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

  (3)自然资源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

  (4)县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

  (5)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造房屋的用地。

  2.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征拆补偿标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造的房屋,按本条第(一)点标准的80%给予补偿。

  3.没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征拆补偿。根据房屋建造年份,按本条第(一)点的相应标准适当补偿,并具体明确如下:

  (1) 1999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按本条第(一)点标准的80%给予补偿。

  (2) 1999年1月1日后至200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按本条第(一)点标准的85%给予补偿。

  (3)2008年1月1日至政府征地预公告公布前建造的房屋,按本条第(一)点标准的90%给予补偿。

  (三)搬迁过渡的补助

  1.临时过渡补助。被征迁户自行解决过渡时期居住场所的,根据本户的户口簿记载情况或家庭长期共同生活的实际人数(具体按《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在征地中享受预留自建地及户籍管理的意见》浦政办发〔2013〕177号)核定,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迁户获享临时过渡补助费的计费时间为自被征迁户领取征迁补偿款之日起,至政府实际交付回建地(房)时后续12个月期满之日止,期间可先行支付给被征迁户一年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已安排过渡安置的,不予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2.住房搬迁补助。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按征拆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补助,最低限额为300元/户,最高限额为2500元/户,异地过渡的按2次计。

  3.非住房的搬迁补助。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补助每户300元,异地过渡的按2次计。

  4.搬家误工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补助每户500元,异地过渡的按2次计。

  (四)回建安置地补偿标准

  1.安置回建宅基地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安置回建宅基地的占地面积,按被征迁户原居住房屋占地面积"拆一补一"的规定执行(家禽棚屋、猪牛栏屋、粪坑屋、柴棚屋、简易棚等非住宅房屋占地不予安置回建宅基地),但每户安置回建宅基地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2.对在另址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坡荒地解决回建宅基地的零散安置户,按安置宅基地面积100元/平方米标准补给基础设施建设费,或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

  3.集中安置的回建地的地点和面积由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做出方案,报县住建局和县自然资源局确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或委托进行回建地的规划设计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业主负责回建地的征地补偿、通水、通路、通电、给水、排水、排污及场地平整费用。被征迁人根据宅基地的规划设计条件,自行出资建房。

  在政府统一规划的集中安置点(5户以上、整村搬迁)解决回建宅基地的,每个被征迁户的回建宅基地安置面积按本条第1点规定执行。根据安置点的整体规划,采用"多还少补"的方式获得安置地块,即若所选择的地块面积超出每户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经申请同意,超出安置标准部分的面积按1850元/平方米的土地成本价缴交。少于安置标准部分的面积按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该条补偿标准适用于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实施的征地搬迁项目,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实施的征地搬迁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标准执行)。

  4.回建地的安置方式。对持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分货币补偿和回建地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迁户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地的,在按征收地类补偿的基础上,再按应安排回建地面积2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1999年1月1日后建造、无合法手续的房屋,且被征迁人只有一处宅基地的,按被征拆房屋占地面积250元/平方米的60%计,一律给予货币补偿,用于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对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签领安置地补偿款,又拒不配合房屋征拆工作的,将冻结此款的支付,并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该户的非法建筑物。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不作任何货币补偿和回建地安置。

  5.被征迁人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房屋搬迁并同意将房屋交出由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可优先选择回建地。

  (五)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搬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执行。

  二、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地块补偿标准

  (一)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地块补偿标准

  属安置标准范围内的用地面积,安置户按250元/平方米支付土地成本价;因户型需要,超出安置标准部分的用地面积,安置户按185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土地成本价;少于安置标准部分的用地面积,按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户补偿。

  (二)属棚户区改造项目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地块补偿标准

  安排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的失地农民安置户,属安置标准范围内的用地面积,安置户按1450元/平方米支付土地成本价;因户型需要,超出安置标准部分的用地面积,安置户按305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土地成本价;少于安置标准部分的用地面积,按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户补偿。

  三、青苗、木、果树、地上附着物、家用设备、坟墓补偿标准

  (一) 青苗、木、果树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的农作物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2.征收林地涉及地上林木的补偿,根据不同的树种、数量规格、造林用途、经营周期等情况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3.成片种植水果的,在水果合理种植密度内(各类水果种植密度最高标准分别是:荔枝、龙眼:50株/亩;芒果、番石榴:80株/亩;香蕉、芭蕉、番木:140株/亩;葡萄、百香果:100株/亩;桃、李、柑桔、橙等其他杂果类:120株/亩),按不同规格等情况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间种、套种两种以上果树、树木或其他作物的,若树木总数量不超过最高种植密度,则分别补偿。若树木总数量超过最高种植密度,按其中一种的最高限额补偿。

  4.水产养殖的补偿根据不同的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养殖设施等情况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5.畜牧养殖的补偿根据养殖方式、养殖设施等情况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

  6.苗圃地的果树苗木、药材酌情作价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6)。

  7.花卉与园林绿化苗木根据其种类、规格等情况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7)。

  8.珍贵树种和古树名木的补偿,由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9.征地启动公告后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果树、竹木和抢养殖的水产品一律不予补偿。超过相关栽植密度的其超过部分不予补偿,已枯死的各类种植物不予补偿。

  (二)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晒场、围墙、猪栏、临时房屋、禾杆棚、水井粪池等的建(构)筑物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8)。

  (三)家用设备迁移补助标准

  水表、电表、电话(宽带)、空调、电视信源、热水器、可迁移水塔、碾米设备根据实际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9)。

  (四)坟山迁移补偿标准

  坟墓迁移费根据埋葬时间长短而在规定价格范围内确定:

  1.大葬(棺木)坟:

  (1)时间在一年以内的,8000元/座;

  (2)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二年以内的,6000元/座;

  (3)时间在二年以上(不含二年)、三年以内的,4500元/座;

  (4)时间在三年以上(不含三年),4000元/座。

  2.骨缸坟(骨灰):1000-2000元/座。二次葬形式:4000元/座。

  3.用水泥石炭砖石建制的坟墓:7000~10000元/座。

  4.无主坟:1200元/座。

  5.属特大葬众坟另议。

  (五)地方风俗问题结合地方实际另议补偿。

  四、专项设施拆迁回建补偿(补助)标准

  (一)电力设施拆迁补助标准:迁移变压器400元/千伏安,220伏送配线路3.6~4.2万元/公里,380伏送配电线路5.7~8.0万元/公里,1万伏输电线路按9.7~12.0万元/公里,3.5万伏及以上输电线路按实际情况研究计补。

  (二)电信(广电)设施拆迁补助标准:市内电缆工程架空100对5~6万元/公里,管道200对5.2~9万元/公里。光缆电线架空12芯2.5万元/公里,直埋24芯4.5万元/公里,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2.3万元/公里。

  (三)交通运输、水利、市政等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按不低于原有标准、原功能、原规模给予恢复或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应通过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四)厂矿企业、仓储、商业服务等生产经营设施的搬(拆)迁补偿标准,通过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五、其他

  (一)本标准适用于我县自本标准印发之日起新征收集体土地上的补偿。已公布具体补偿标准的建设项目,未完成征收补偿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中未明确的地上附着物种类,通过协商补偿,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三)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北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浦政办发〔2008〕109号)同时废止。

  六、工作要求

  (一)自政府拟申请征地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构筑物,属抢种、抢养、抢建等情形的一律不予补偿。列入搬迁范围的房屋、构建物、坟墓、线路、青苗等,由所有者自行拆迁或清理,不按规定清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清场。

  (二)切实加强对征地涉及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征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地实施主体要把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及方案,指定专门领导负责项目征地搬迁和建设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政策,使广大群众自觉以项目建设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做好征地搬迁和项目建设工作;县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征地搬迁及补偿工作,为施工单位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附件1

广西浦北县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2

广西浦北县征地林木补偿标准

备注:黄花梨树、红椎树等征收补偿标准,咨询相关部门及结合当地市场价格,另行计价。

附件3

广西浦北县征地竹木、果树补偿标准

备注:根径是指地上30cm处主干的直径。

附件4

广西浦北县征地淡水养殖补偿标准

附件5

广西浦北县征地畜牧养殖补偿标准

附件6

广西浦北县征地苗圃、药材补偿标准

备注:不超过最多种植株数的按实际数计付,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附件7

广西浦北县征地花卉与园林绿化苗木迁移补偿标准

备注:地径是指地面上干直径5cm处;胸径是指地面上120 cm的主干直径。

附件8

广西浦北县征地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9

广西浦北县征地家用设备迁移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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