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武宣县征收(收回)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20年施行版本
广西武宣县2023年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房屋装修附属物补偿、农作物青苗补偿、果树林木补偿已于2020年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武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宣县征收(收回)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武政发〔2020〕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武宣县征收(收回)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详见附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武宣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4日
武宣县征收(收回)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
为顺利推进武宣县征地拆迁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来政办函〔2020〕6号)精神,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状况,调整制定我县征收(收回)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标准
(一)广西武宣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1.第一区片
武宣镇各村民委:47667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9067元/亩和安置补助费28600元/亩)。
2.第二区片
二塘镇、三里镇各村民委:4494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7976元/亩和安置补助费26964元/亩)。
3.第三区片
桐岭镇、通挽镇、东乡镇、黄茆镇、禄新镇、思灵镇、金鸡乡各村民委:43313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7325元/亩和安置补助费25988元/亩)。
(二)广西武宣县征收永久基本农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
(三)大中型交通运输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我县所辖范围内土地,按照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集体土地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奖励标准
(一)广西武宣县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县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资金,给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被征地农民到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参保相关规定自行选择办理。
1.征收城区集体土地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9000元/亩。
2.征收乡镇集体土地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6000元/亩。
(二)奖励标准
支持、配合政府征地工作,签订征地协议书,交出被征土地的,县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资金,给予被征地农民奖励金。
1.征收城区集体土地奖励标准:4000—23000元/亩。
2.征收乡镇集体土地奖励标准:1000—4000元/亩。
三、收回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及国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农用地按上述所属于行政区域范围内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收回国有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行政区域范围内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
(二)河道范围内的水域、滩涂、荒草地等土地(具体由水利部门界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不给予补偿。
(三)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1.依法收回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按现行《武宣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2.依法征收私人住宅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补偿方式有两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一按本通知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二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所得出的房屋(含土地)价值,经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偿。
四、征用临时用地(指征用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
(一)临时用地(指征用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各乡镇统一按2140元/亩•年,中途不再调整标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需要实行一次性支付租金。
(二)青苗补偿标准按本通知补偿标准执行。
(三)工程结束后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再按1年的补偿标准支付地力恢复过渡期费用。
五、新旧标准衔接过渡补偿
新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后,原已经上级批准并已经组织实施征收的项目,按原批准及已实施征收的补偿标准执行,2020年7月1日后新征的项目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按本通知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农作物(青苗)及林(果、竹、苗)木补偿标准
(一)广西武宣县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
甘蔗、莲藕2500元/亩;西瓜、香瓜、丝瓜、黄瓜、南瓜、辣椒、花生、油葵1500元/亩;水稻、大白菜、小白菜、苦瓜、虹豆、四季豆、白萝卜、胡萝卜等蔬菜类1400元/亩;黄豆、玉米、红薯、木薯、芝麻、黄麻、高粱、麦子、红瓜子、土豆1200元/亩;牧草1000元/亩。
(二)坑塘(养鱼)补偿标准
1.养普通鱼的按3500元/亩补偿。
2.养名优鱼的按4000元/亩补偿。
(三)林地上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暂行规定》(桂政发〔1995〕34号)规定执行。除采伐的木材归经营单位外,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已成熟林每亩补偿700元,未成熟林每亩补偿1500元,幼林、新造林每亩补偿800元。
2.郁闭度0.2以上的薪炭林、灌木林每亩补偿600元。
3.疏林按当地市场木材综合价格计算的产值补偿。
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补偿2500元。
5.尚未投产或投产不足3年的经济林,按重置价格补偿;投产3年以上,按新的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的3倍补偿。
(四)广西武宣县果、花苗圃及桑树、茶叶、油茶补偿标准
1.果、花苗圃:完全不能移植栽种的,按重置价格补偿;能移栽的,付给迁移人工费和苗木损失费每亩7000元。
2.营养杯苗、营养袋苗和园林盆景:付给迁移人工费和苗木损失费每亩3000元。
3.桑树、草莓、茉莉花:未能收获的,按2000 元/亩补偿;已能收获的,按4000元/亩补偿.
4.茶叶:已种植1年的,按3000元/亩补偿;已种植2年的,按4000元/亩补偿;已种植3年以上的,按6000元/亩补偿。
5.油茶:成活率达85%以上,已种植1年的,按1500元/亩补偿;已种植2-3年的,按2500元/亩补偿;已种植4年以上的,按4000元/亩补偿。
(五)非林业用地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六)成片(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七)园林绿化苗木补偿标准
七、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八、房屋等建(构)筑物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九、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
十、房屋搬迁奖励标准
在规定期限最后之日止提前搬迁的,按被拆住房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另外,每提前搬迁1天给予150元提前搬迁奖励,最高奖励为1500元。
十一、房屋搬迁安置补助标准(按所处在区片、路、街、巷位置分等级补助)
十二、城乡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及其它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广西武宣县农业生产配套用房
1.砖混结构:520元/㎡。
2.砖木:350元/㎡。
3.土木:280元/㎡。
4.红砖、水泥砖盖石棉瓦:240元/㎡。
5.红砖盖红机(土)瓦:320元/㎡。
6.青砖盖红机(土)瓦:360元/㎡。
7.红(青)砖盖水泥瓦:260元/㎡。
8.砖盖彩钢瓦:260元/㎡。
9.砖盖树脂瓦:200元/㎡。
10.砖盖油毡:90元/㎡。
(二)养殖用房
1.砖瓦畜舍:220元/㎡。
2.泥瓦畜舍:120元/㎡。
3.简易石棉瓦棚:60元/㎡。
(三)构筑物及其它
1.室外砖砌厕所(无盖):80元/㎡。
2.室外砖砌厕所(瓦盖):120元/㎡。
3.室外砖砌厕所(砼盖):160元/㎡。
4.红砖围墙:(12㎝厚)60元/㎡,(18㎝厚)90元/ ㎡,(24㎝厚)110元/ ㎡。
5.泥冲围墙:40元/㎡。
6.片石围墙:200元/m3。
7.片石基础:240元/m3。
8.砖木围墙大门:1000元/座。
9.砖砌围墙大门:1400元/座。
10.砖砌瓦盖门楼:500元/座。
11.砖砌砼盖门楼:800元/座。
12.简易门楼:200元/座。
13.砖砌粪池:200元/m3。
14.砖砌砼盖化粪池:一级500元、二级800元。
15.地头水柜:按展开面积:60元/㎡。
16.水井:无内衬1500元/口、有内衬2000元/口。
17.沼气池:330元/m3。
18.塘边砖砌挡墙(红机砖砌外批水泥砂浆):180元/m3。
19.塘边砖砌片石档墙:150元/m3。
20.水沟(池)砌红机砖(沟面批水泥砂浆):200元/m3。
21.6-8米动力水泥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800元/条。
22.4米广播水泥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500元/条。
23.10米动力照明水泥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1380元/条。
24.动力木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80元/条。
25.照明木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60元/条。
26.农用地灌溉设施:1000—3000元/亩。
(四)迁坟
1.1~3年大葬坟(长坟未捡金),每座5000元; 4~5年大葬坟(长坟未捡金),每座3000元。
2.圆坟(已捡金),每座2000元;有附属设施的按市场价计算给予适当补偿。
3.寄存在山洞地头等安放的金坛每坛1000元。
4.葬坟内有超过一座一金(坛)以上的,每增加一金(坛)补偿1000元,以此类推。
5.村屯姓氏大族坟每座6000元,村屯姓氏小族坟每座4000元。有附属设施的按市场价计算给予适当补偿。
十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一)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被征地安置人员在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经依法办理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手续后,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本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依照《武宣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二)参加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可依法申请养老保险。
十四、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
被征地农民可以优先参加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
十五、其他
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县自然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在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木等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本通知公布实施后,由于征地涉及面广,征收地上附着物种类多,如征收地上附着物的名称、类别等不在本补偿标准范畴内的,由职能部门按市场价格预算或经评估单位评估所得价值,经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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