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和留用地安置方式等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梅县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一)短期作物补偿标准
耕地上种植的短期作物,按照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进行分类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
藕塘征收过程中,莲藕补偿标准为6100元/亩。
(二)花卉苗木类补偿标准
1.房屋周边、道路两边零星种植的花卉苗木按品种、规格,采用零星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标准详见附表2-1)。征收涉及的花卉苗木品种、规格未包含在附表2-1内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2.成片花圃、果木苗圃类按迁移费用计算,给予补偿(标准详见附表2-2)。
(三)果木类补偿标准
1.房屋周边、道路两边零星种植的果木按品种、规格,采用零星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连片面积大于等于1亩以上的果木按品种、规格及合理种植密度,采用成片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果木类(补偿标准详见附表3),征收涉及的果木品种、规格未包含在附表3内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四)林木类补偿标准
1.房屋周边、道路两边零星种植的林木按种类、规格,采用零星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连片面积大于等于1亩以上的人工种植经济林的林木按种类、规格及合理种植密度,采用成片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公益林不作补偿。
3.征收后期开垦园地地类属于林地的按林地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进行征收补偿,另每亩按12000元的标准给予开垦补偿。
4.征收桉树过程中,成片补偿统一标准为1500元/亩。
5.林木类(补偿标准详见附表4),征收涉及的林木种类、规格未包含在附表4内的,可参照附表2、附表3,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二、养殖类补偿标准
(一)鱼塘征收过程中,四大家鱼补偿标准为8150元/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5),其他水产养殖类市场价格差异较大,具体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二)畜牧养殖用地征收过程中,只补偿禽畜养殖类搬迁补偿费,补偿费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搬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建筑物重置价补偿标准
建筑物按照住宅和非住宅进行分类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6)。
四、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一)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按照不同补偿项目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7-1)。
(二)坟墓迁移按照不同类型规格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7-2)。
五、留用地安置方式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相关规定,留用地安置可以采取实地安置、折算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一)留用地实地安置方式
采取留用地实地安置方式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3%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留用地选址必须符合梅县区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经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采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留用地安置面积按照实际被征地面积的13%计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梅县区现行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工业用地第二级别价格463336元/亩)执行,即征收每亩土地的留用地折款补偿标准:463336元×13%=60234元。
六、实施方式
本标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梅县区府〔2021〕14号)文件同时废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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