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漳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漳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切实保障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调整完善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漳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
漳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二)
漳平市征收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三)
二、花卉及观赏苗木迁移补偿标准
花卉及观赏苗木迁移补偿分为保护地栽植与露天栽植两大部分。
(一)保护地栽植部分。保护地栽植是指利用竹、木及钢管等材料,搭建简易棚或连栋钢架大棚,并覆盖有塑料薄膜、遮荫网等材料,具有一定的遮挡阳光、调节温度与湿度等能力的植物栽植设施。
1.竹、木棚及简易单拱钢架棚+盆栽:8800元/亩;
2.连栋钢架大棚+盆栽:9500元/亩;
3.极少部分在大棚内进行地栽种植的,另外增加1000元/亩迁移费;
4.部分仅有遮荫网而没有塑料薄膜的保护地,参照以上标准,每亩扣减1500元。
(二)露天栽植部分。指没有搭建保护地栽植设施,直接露天进行盆栽或地栽的花卉及观赏苗木。
1.地栽(绿化苗木)
2.樟树、榕树、桂花、铁树、棕榈科等观赏植物
3.部分以球形、柱形等做为培育目标,无法测定米径的观赏苗木,如红叶石楠球、垂榕柱等。
4.露天地栽部分因不同季节迁移,将造成不同的移植成活率,因此,对该部分迁移补偿按迁移季节给予移植损失补偿,标准如下:
5.盆栽或假植袋种植
6.零星花木补偿标准
(三)几点说明
1.本标准中的“花卉及观赏苗木”是指:通过人工引种繁殖,栽培于室内外,具有观花、观叶、观果、观茎等观赏价值的植物。
2.本标准中的“花卉及观赏苗木迁移”是指花卉及观赏苗木的活体迁移。
3.本标准以花卉及观赏苗木和栽培设施的迁移和土地整理成本进行计算,不体现花卉及观赏苗木、栽培设施本身实际价值。
4.种植地内的道路、电力、管理房、灌溉设施、篱笆等生产辅助设施参照其它行业的迁移补偿标准,由专业部门进行测算补偿。
5.对个别本文件中未明确的特殊果树、苗木补偿由土地收储机构或土地征收实施单位依程序采取聘请有资质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单价方式确定补偿标准后予以补偿。
三、本补偿标准以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农转用及土地征收(用)的,仍按经批准的征收(用)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用茶园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规〔2022〕16号)和《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14〕74号)同时废止。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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