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宿迁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调整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已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补偿标准按照每亩1000 元执行,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经济林木、零星树木、木本花木、林木、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对移植费用过高或者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二)涉及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迁移、改建或者支付迁移费、改建费、补偿费等;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通知未涵盖的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当年度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补偿标准。
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工程的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执行国家或者省规定标准。
三、不予补偿。
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已确定、自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开展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四、定期调整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供需情况,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时间定期调整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本通知自 2021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
附件:1.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2.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3.林木补偿标准 4.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pdf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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