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淮安市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为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号)规定,市政府拟调整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可移植的经济作物、零星树木、木本花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
涉及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迁移、改建或者支付迁移费、改建费、补偿费等。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通知未涵盖的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当年度市场价格评估确
定。
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补偿标准
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低于本通知的,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高于本通知的,执行国家或省规定标准。
三、不予补偿
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已确定、自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开展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日后实施,有效期年。《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号)同时废止。
附表:1、青苗补偿标准 2、多年生经济作物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3、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4、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docx
北京晏清律所拆迁征地团队谨言: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权利为己任,坚持原则,不畏强暴,充分有效的运用法律武器,使弱势者获得公平,使被侵害者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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