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2023年未做调整
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鹿政规〔2020〕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各项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10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鹿寨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适用原则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县辖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但在本通知印发前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该项目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仍按原获批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属抢种的农作物、竹木、林、果树,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鹿寨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适用于鹿寨县辖区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鹿寨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关要求实施,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在新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1
广西鹿寨县征地农作物青苗类补偿费标准
备注:1.本规定未列农作物参照以上相近的农作物标准执行;
2.特殊养殖鱼塘(如鳖等特殊养殖)的补偿,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再由专业部门评估补偿。
3.以上附着物应符合一般种植密度,否则按实际密度进行折算。
附件2
广西鹿寨县征地果树类补偿标准
附件3
广西鹿寨县征地成片林木类补偿标准
1.以上未列农作物、经济林木等参照以上近似品种标准执行。
2.凡套、混种粮食作物或成片经济林木的,其青苗补偿以主要种植农作物补偿为准,主要农作物按100%标准补偿,次农作物按50%标准补偿其他农作物补偿标准以此类推。
3.园林苗圃的定性:园林苗圃应该具有完善的灌溉(喷淋)设施,尤其重要的是有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林业部门的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才能定性为园林苗圃。
4.以上附着物应符合一般种植密度,否则按一般种植密度比例进行折算。
附件4
广西鹿寨县征地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注:本补偿标准没有列出的果木、树木,可参照相关规定或近似的果木、苗木核定补偿标准。
附件5
广西鹿寨县征地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件6
广西鹿寨县征地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注:表中未列入设施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市场价进行测算。
附件7
广西鹿寨县征地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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