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上林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自2022年11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林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上府规〔20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象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上林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县十五届县委常委会第5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1月16日
上林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为指导我县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上林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现行自治区、南宁市以及上林县公布的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广西上林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住房类补偿标准
补充说明:
①房屋结构说明:
a.钢混结构:钢筋混凝土制成的墙、柱、梁、楼板、楼体、屋面板等承重层高4米以下,清水内外墙。
b.砖混结构:砖墙或砖柱承重,钢筋混凝土作横向构件,层高4米以下,清水内外墙。
c.砖木结构:木屋架、木檩条或砖石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层高4米以下水、电到位,清水内外墙。
d.简易结构:檩条承重,小青瓦、机制瓦或石棉瓦屋面,层高3.5米以下,内外无装修水、电到位。
②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钢混、砖混、砖瓦、泥瓦、简易结构:以墙根边界线内面积为准。
面积计算办法: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进行有关建筑面积计算;外墙边与外墙边丈量的距离相乘为建筑面积,外阳台及外楼梯计二分之一建筑面积。钢混、砖混结构的边雨棚及砖木结构四周瓦檐(飘檐),其补偿费用包含在每平方米补偿单价内,不另计算建筑面积。
③占地面积丈量方法
a.钢混、砖混结构:以一层墙根外边界线内面积为准。
b.砖瓦、泥瓦:以屋滴边界内面积为准。
(二)广西上林县征地房屋装修装饰类补偿标准
注:本装修补偿标准仅限于集体土地上合法的住宅房屋,上述装修补偿协商不成或其他用途的房屋装修,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确定。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其他补助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其他补助金主要包括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临时过渡住宿补助金、搬家补助金、搬迁误工金、停业补偿费、回建宅基地购置费及"三通一平"等费用一次性资金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1.给予被拆迁户(住人房屋)临时过渡住宿补助金每户每月500元,一次性补助12个月,共计6000元。
2.按拆迁主房(住人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助费10元/m2。
3.搬迁误工费每户500元/次,按两次支付,共计1000元。
4.持有有效经营执照的,按营业面积计,按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经营者一年的停业补偿。
5.被拆迁户自行调剂解决宅基地的,给予拆迁户包括建设用地购置费及"三通一平"等费用一次性资金补助8000元。
(四)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奖励
1.被拆迁住房(住人房屋)合法住宅的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配合拆迁的,以产权房(宗地)为单位,给予如下奖励:凡是在拆迁通知之日起规定期限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一次性按拆迁主房(住人房屋)评估值(不含主房、副房、庭院等占地面积征地补偿费)10%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0元。规定期限之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予奖励。
2.拆迁协议签订后,在拆迁协议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或自行拆除完毕的,一次性按拆迁主房(住人房屋)评估值(不含主房、副房、庭院等占地面积征地补偿费)10%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0元。
3.被征收户在工作组人员正式入户动员(以通知书为准)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并在腾空房屋交付征收人的,属于提前搬迁户。
(五)证件办理
被征收户原有房屋全部具有各种合法建设、用地等手续的,新安置宅基地证照由征收单位负责办理,费用由征收单位负担。
三、广西上林县农业生产及养殖用房类补偿标准
四、广西上林县征地构筑物类补偿标准
五、广西上林县征地地上附着物
1.一般农作物
2.果类
3.蔬菜类
4.茶园
5.苗圃类
6.大青枣类
7.剑麻
8.桑园:3500-3800元/亩
9.牧草:1500-2000元/亩
10.构树
①种植密度800株/亩以上:3500元/亩;
②种植密度不足800株/亩:以800株/亩折算面积后再按3500元/亩进行补偿;
③苗圃类补偿标准参照桃李类苗木补偿标准。
11.金钱草
①种植成活至中苗期:1500元/亩
②收获期:3000元/亩
12.其他新品种;参照市场价格或文件中相似品种的补偿标准。
六、广西上林县征地林木、绿化青苗补偿标准
1.成片林木
2.苗圃的补偿
3.零星木补偿
4.乔木类青苗
5.灌木类
6.经济林
7.绿化用苗木(花卉)
补充说明:
园林绿化苗木补偿可采取支付苗木迁移费或支付苗木补偿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
(1)苗木采取盆(罐)栽或袋栽方式种植的,采取支付苗木迁移费方式据实给予补偿;
(2)苗木属于地栽种植的,采取支付苗木补偿费方式给予补偿,在足额支付补偿费后,征地范围内的苗木由其所有人自行处置。
8.古树名木:指挂有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牌的古树名木,5000元/株
七、广西上林县征地养殖迁移补偿标准
补充说明:
(1)对于测绘公司未测出全塘面积的池塘:面积较大(≥20亩)的池塘,施工单位确定施工方案后,青苗补偿人员再核准补偿面积进行青苗补偿的核算。
补偿方案报主管部门审定;面积较小(<20亩)的池塘,根据池塘具体情况确定补偿方案,若需要全塘进行补偿的,对于未征收部分的面积以补偿核算人员测算为准。
(2)本补偿标准未有列入的其他品种,可由评估人员类比前述品种及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3)对于评估补偿10万元以上或有争议较大可由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八、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⑴坟墓权属人自行迁移补偿及奖励标准:
①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坟墓迁移,属坟墓权属人自行迁移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②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坟墓权属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坟墓迁移协议,并积极自行迁移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⑵已由文物部门鉴定,向社会公告,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其迁移费用由相关部门共同核定。
⑶无主坟迁移费用包含迁移劳务费、祭品、破碎金坛换新坛等费用500元/罐,据实纳入征地成本。
九、电力、通信等设施的迁改补偿
按专项设施迁建补偿。其迁建设计应以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为原则,概算投资以不突破迁建成本为限并适当考虑旧物利用。按照以下流程补偿:
部门做迁建预算——建设单位委托财评审核——签订施工协议——竣工验收——支付部分工程款——审计——付清尾款。
十、征收县城规划区范围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办法
1.房屋被征收户的建房用地,原则上由房屋被征收户按被征收的房屋主房面积自行调剂解决,不能超过被征收房屋主房占地面积,如确实自行调剂解决不了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剂解决。
2.回建宅基地安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村镇建设规划,并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
十一、征收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办法
在新政策出台之前,按已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执行。
十二、征收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集体产业用地安置
在新政策出台之前,按已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执行。
十三、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自治区、市、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其他说明
本补偿标准未列项目、金额较大或争议较大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十五、《上林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征拆中心负责解释。
十六、《上林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7年3月17日公布的《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林县县城规划范围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上政发〔2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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