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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亳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2024-11-27 11:38分类: 安徽拆迁政策 阅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我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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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公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为最低标准,各县区可结合实际配套实施细则,但不得低于公布的标准。

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照此执行。

亳州陵西湖 冬景美如画.jpg

五、因需要埋设电线杆、电线塔、电缆、管道等设施占用较少土地,涉及青苗补偿的按此标准执行。

六、本文件不适用于我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以及因采矿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种类、数量以“土地现状调查结论为准”。

八、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

九、本通知确定的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将根据区片综合地价适时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安徽亳州旅游攻略.jpg

附件:1.亳州市青苗补偿标准
2.亳州市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3.亳州市成片树(苗)木补偿标准
4.亳州市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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