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2020〕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相关单位: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已经2020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30日
安徽省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
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
一、搬迁费
(一)住宅房屋:每户按1000元/次计算2次。
(二)非住宅房屋:根据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助。办公用房按10元/平方米;营业、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按13元/平方米。
征收生产加工厂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照用于生产加工的机械设备(不含征收时已废弃机械设备)现值评估价10%的标准,对机械设备搬迁费用予以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用于生产加工的机械设备(不含征收时已废弃机械设备)搬迁费用进行评估,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
安徽省合肥市临时安置费补偿从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月起至安置通告时止。
(一)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每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18个月以内的每月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均按下表执行。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30个月以内的临时安置费,每月补偿标准为:
1.营业用房:1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办公、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11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征收已出租的合肥市直管公房,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的1/3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2/3支付给房屋承租人;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的1/2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1/2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征收单位自管公房的,临时安置费支付给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分配临时安置费。
三、《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表
安徽省合肥市区位级别涉及范围表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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