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以后的缴费基数、比例随当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发〔2008〕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面的各项决策和部署,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2008年1月1日以后,国务院批准的规划区内(含国家、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农村集体土地实施统一征收时享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利的18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员;对因城市改造扩建的"城中村"农民和因兴建大型企业和其他生产项目,建设发展小城镇,道路扩建、延伸等原因而被征地的农民,均列入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下列人员不属于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土地被征收后,政府已作适当安排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土地被征收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定居的;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
二、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方式和标准
根据国办发〔2006〕29号文件、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和陕办发〔2007〕8号文件关于"按照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政府、村集体、个人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左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等规定,将我市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方式和标准调整为:财政补助1/3;农民个人和集体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从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支付。具体标准为: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3.5万元;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上(含0.3亩)但不足0.5亩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3万元;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5亩以上(含0.5亩)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2.5万元,作为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按附表执行。
三、新征地农民保障人数确定和费用计算办法
本次征地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征地时该村享受社会保障人员总数×(本次征地面积÷本次征地前全村土地面积)
应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缴费标准×本次征地参加养老保险人数
个人缴费标准=应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个人缴费比例
村集体缴费标准=应缴纳社会保障费用×集体缴费比例
政府承担的缴费标准=应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政府承担的缴费比例
四、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
政府承担的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财政、国土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协调划拨。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由国土资源局在征地过程中统一扣缴。国土资源部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要在3个月内将有关资金足额划入区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补助安排的,要在区县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将资金足额划入区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基金的监管,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予以支持。
五、其它事项
城六区、四区两基地范围内的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按市政发〔2005〕45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执行,并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实施细则;长安区、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县、户县、周至县、蓝田县范围内的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按照本通知原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仍按市政发〔2005〕45号文件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发〔2005〕45号文件中与本通知不相一致的内容,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陕西省西安市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表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陕西省西安市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表
陕西省西安市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表
注:1.2008年以后的缴费基数、比例和缴费金额,随当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依此类推进行调整。
2.此部分人员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后,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到达退休年龄时,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相同的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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