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市企业强拆案例:七年维权路,一纸胜诉书!
占地将近15亩,各项手续合法齐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谁也不会想到,这样的一个企业在短短七天内,就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强拆成了一片废墟。这就是2013年发生在陕西省宝鸡市的企业强拆案。通过网上搜索,企业负责人尹先生很快向我所王炳峰律师预约咨询,一番交谈之后,负责人当即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基本案情:
企业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总占地面积共14.6亩,其中包括混凝土搅拌站、地磅、实验室以及职工宿舍,签有土地租赁协议。2012年8月30日,尹先生收到了一封来自石油机械公司的法律函称,尹先生的公司占用了他们的土地,侵犯了他们的权利,故他们决定采取行动,拆除尹先生的违章建筑。紧接着同年12月份以及2013年1月份,尹先生收到了来自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两次做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尹先生自行拆除企业建筑。尹先生当然不理解,明明自己的手续都是合法齐全的,凭什么突然就认定自己的公司成了违章建筑呢。然后,就发生了开头提到的情况,2013年5月份,尹先生的公司遭遇了强拆。但具体负责强拆的主体是谁?尹先生并不知情。实践中也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强拆负责人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行径,在组织强拆的过程中必然会隐藏自己的身份,这给被强拆人维权造成了很大的阻碍。由于不知道强拆主体,尹先生要求赔偿的权利自然也得不到保障。
案情分析:
首先,认定违章建筑的主体只能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单位主体无权认定,更不能强行拆除。石油机械公司的法律函内容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即便尹先生的公司被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认定为违章建筑,也要经过合法的程序进行强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显然,尹先生的公司被强拆并没有经过这些合法的程序,因此,不论是哪个机关进行的强拆,该行为必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制定维权方案:
其实早在收到城乡建设规划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时,尹先生就应当及时向律师咨询,而不是等到被强拆之后才想到要委托律师维权。因为一旦房屋被强拆,好一点的情况是知道强拆机关,但即便知道,想要争取一个合理的赔偿也并不容易。不好的情况就是房子被谁拆的都不知道,更别提赔偿的问题了。
了解了尹先生的情况后,王律师很快拟定了维权方案,首先要找到强拆机关,然后通过法院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并针对该违法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赔偿的维权方案。虽然制定了维权方案,但具体实施起来,却是漫长又艰辛。
诉石油机械公司
起初,在王律师的指导下尹先生向宝鸡市征收办就强拆主体是谁的问题进行了信访,得到征收办的答复后,尹先生立即对石油机械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得到的法院答复却是属于行政行为,无证据证明石油机械公司实施了被诉行为。后经上诉,宝鸡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诉渭滨区政府
初战结果不太理想,但王律师通过在诉石油机械公司的案件中获得的渭滨区政府就该地块的征地协议,发现该协议中明确约定场地清理事务由渭滨区政府完成,所以判断渭滨区政府应该是此次强拆的法定主体,确定了这一点后,王律师向宝鸡市政府启动了复议程序,却得到了宝鸡市政府不予受理的决定,针对该决定,律师随即起草了诉状要求撤销该决定,虽然得到了法院撤销的判决,但法院却并没有判决宝鸡市政府重新作出决定,面对这种情况,尹先生提起了上诉,在上诉期间由于得到了宝鸡市政府会出面解决此事的口头承诺,所以尹先生又在高院撤回了诉讼申请。但撤诉后宝鸡市政府并没有做过任何处理。尹先生很是气馁,但在王律师看来,政府的这些行为恰恰是他们心虚的表现。
诉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一时间维权陷入了僵局,等不到市政府的出面解决,那么便只能接着主动出击!由于在企业遭遇强拆时,尹先生曾报过警,事后也邮寄过查处申请书,但尹先生并未收到高新分局关于强拆主体的任何答复。同年6月1日,尹先生就高新分局的不作为向宝鸡市公安局提起复议。但宝鸡市公安局也不作为,材料如同石沉大海。后公司向省公安厅申请对宝鸡市公安局的不作为行为进行查处。但省公安厅也不作为,后公司直接对省公安厅的不作为向西安市未央区法院提起诉讼,此案后来无果而终。于是尹先生于2015年1月18日,向宝鸡市陈仓区法院提起针对高新分局的诉讼,法院以高新分局只要有出警行为就不构成不作为为由驳回诉求。上诉后宝鸡中院维持了原判。
诉宝鸡市规划局
此诉不成那就另起一诉!律师就像是侦探一般,除了要精准的把握好案件中的每条线索,更要灵活运用,以发挥每个线索的最大价值。在起诉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的诉讼中,王律师从被告提供的证据中,获知了宝市建规法函字2012[66]号《关于开展南客站片区乱打乱建行为综合整治相关问题的函》。于是,在2015年7月24日尹先生向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该材料为证据要求确认规划局强拆行为违法,区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考虑到经过审理确实可以认定规划局并没有实施案涉行为,故没有对判决进行上诉。
诉高新区管委会
案件进行到这里,王律师重新翻阅起案件材料,整理了所有的有效信息后,发现了一条之前还未利用过的新线索,那就是在诉渭滨区政府的案子中渭滨区政府答复称该地块职权已划归高新管委会,王律师迅速启动信息公开程序,获得142号文件,确定企业租赁的地块已划归高新管委会这一信息后,尹先生随即于2015年7月4日向宝鸡中院就被告管委会,第三人渭滨区政府、东星村、石油机械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并判令赔偿。宝鸡中院作出不立案裁定,后尹先生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第一次撤销了宝鸡中院对本案的裁判,并责令宝鸡中院立案审理。宝鸡中院立案审理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尹先生提起上诉,省高院再次撤销了宝鸡中院的判决,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期间,律师注意到,宝鸡中院法官审理程序严重不公,随即向省高院请求移送管辖,省高院裁定支持了该请求,案件最终由汉中中院审理。后来在法院组织证据交换时,宝鸡市政府终于承认了自己的强拆行为,直至那一刻,此次强拆行为的主体才算得到真正的确认,所有的努力总算没被辜负!
2020年6月23日,尹先生收到了汉中中院的胜诉判决,确认宝鸡市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而此时距离第一次启动程序维权已经是第七个年头了,王律师内心倍感欣慰的同时也很佩服尹先生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对律师所表现出的信任以及坚定的维权决心,说实话,很多当事人在维权初期,尤其是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维权却还没有取得任何收获的情况下,都会对律师的方案产生质疑,甚至觉得自己上当受骗而对律师出言不逊。但是,作为一个专业的拆迁律师,在此想告诉大家,与政府对抗,本身就存在着很多随机性,虽然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期限,但同时也赋予了行政机关一定的解释权,所以很多拆迁案件在时间上都呈现出一种特性,就是耗时长,但尹先生的情况还是比较罕见的。因此,如果想要最终维权成功,靠的不只是律师对法律的精准运用,更重要的是当事人坚定的决心和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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