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津市市征地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津市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全市征收补偿区片(域)划分为二个区域,分别为I区78600元/亩、II区67400元/亩,各区域所包含的镇(街道)、村(居)(见附件)。
三、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征收“恢复属性”地类(指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按照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适用补偿水平相对较高的标准。
四、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比例为征地补偿费的10%。
五、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津市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津政发〔2022〕1号)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人民政府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津市市征地补偿标准表 2.津市市征地补偿标准区征(域)划分表.pdf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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