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速征地补偿依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6年修订调整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现有征地补偿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结合国家相关要求和本标准及时予以调整。2011年1月25日我厅印发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9月23日
附件1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
单位:万元/公顷
附件2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2016年修订调整)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使用说明
一、《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征收集体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计算。
三、《分类表》没有列出的开发园区参照所在城镇或邻近城镇的标准执行。
四、各地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标准》。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标准》和《分类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区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由于行政区域的调整或其他原因,个别村原类别档次水平与所在镇的类别档次水平不一致的,在上报征地材料时,应对上报的征地补偿标准说明理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原类别档次水平执行。
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标准》和《分类表》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七、《标准》及《分类表》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八、《标准》及《分类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四年。《标准》实施之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征地报批手续的,征地补偿标准可按原有规定办理;《标准》实施之前已完成听证程序、征地补偿款已预付的征地项目,在《标准》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可按原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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