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拆迁案例:赔偿款三十多万怎么变五套房子?
2012年5月12日,一个身材微胖头发花白精神矍铄的老人和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以及一个三十多岁的女士来到我所。老人是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退休干警雷先生,一男一女两个年轻人是他的一儿一女。他们是通过网上搜索慕名预约而来,我热情地接待了他们。来找我们的往往都是房屋已经被拆或者即将被拆的拆迁户,他们当然也不例外,在经过几十分钟的谈话后,老人当即与我们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一、基本案情
他们的情况是这样:房屋是自建房,结构为一层砖瓦平房,其中有正房(住宅)、厢房(仓库),倒厦房(猪圈),总面积为305平米,但全部办有房产证。2010年阜新市拟建设阜新国际新城,其中B段项目拟占用雷先生的房屋,于是由阜新市拆迁办公室作为拆迁人来找雷先生协商,但是所给条件是按照他们自己制定的政策,即只给予住房拆一还一,其余房屋0.7倍-0.5倍拆还,如果要货币补偿,则按照每平米500-1000元的标准补偿。在当地房价已经达到4000元左右每平米的时候,这样的条件当然谁也不会满意,雷先生自然也没有答应。于是像我们遇到的许多案件一样,拆迁办开始炮制评估报告,将其房屋评估为389623元,继而由阜新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于2012年4月9日出面裁决,随即由拆迁办于4月10以阜新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裁决不公为由将其诉到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太平区法院在第一时间就予以受理,4月12日由拆迁办向法院提交一个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立即予以准许并于4月13日向雷先生下发限期4月14日上午7点前自行拆除的裁定,4月20日法院出面将其房屋强拆,拆完后再由拆迁办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法院也立即予以准许。至此,一切大功告成,房屋被拆,雷先生的补偿一分没给,也不再有人问津。
这整个过程紧张的就像一部警匪片,但是结果却是毫无悬念的,雷先生以前虽然也是干公安的,但是现在退休的他也仅仅只是个老百姓,其实即使他不退休面对拆迁也照样是老百姓。在我国单纯由开发商主导的拆迁是很罕见的,几乎每个拆迁背后都有强大的身影,任何人只要你不是地方领导,即使你是公务员,甚至是县处级公务员面对拆迁你也照样是弱势群体,是老百姓。作为老百姓,如果在拆迁过程中不懂得专业法律,也不知道找专业拆迁律师做依靠的话,结果往往都是这样,毫无悬念的成为被伤害被损害的对象。
二、案情分析
由于2011年《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部门的直接强拆权受到了很大限制,只能通过法院来实施强拆,但是法院的强拆权却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的,一般也不是很好走。但是上面有政策,下面也要想出对策,为此各地地方部门挖空心思,绞尽脑汁想出了各种各样的对策。其中就有这么一个办法:先搞出一个《裁决》,在《裁决》作出后,由拆迁人立即向法院提起以裁决机关为被告的诉讼,在案件受理后立即提起先予执行的申请,然后由法院立即出面将被拆迁户的房子拆除,再由拆迁人向法院申请撤诉,然后法院结案完事,整个过程不给被拆迁人一句说话的机会,却已经合法的利用司法程序达到了拆除房屋的目的。这个办法就是本案中雷先生所经受的。其实这个办法在整个东北地区是很流行的,许多东北来的咨询电话所说的情形都是这样。
但是这个貌似合法的程序真的是合法的吗?肯定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的条件;《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裁决作出并送达被拆迁人后,即使拆迁人不懂法律没有提起法律维权程序,拆迁人至少在三个月内也不能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可见本案中拆迁人所走的这个强拆程序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更何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意事件的紧急通知》第三条规定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期限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三、维权方案的制定
但是本案中当事人的房屋毕竟已经被强拆,这对法律维权来说是个不小的障碍。我曾多次给来咨询的被拆迁人说法律维权的最好时机是拆迁人通知要拆迁但是还没裁决,被拆迁人还没签拆迁安置协议而且房子也还没拆迁前,这个时候来找我们代理的话,则维权的时限较短,效果也最好。现实中许多当事人总是想再拖拖,等等看拆迁人会不会良心发现,或者突然脑子发热给其一个合理的补偿。但是等来的往往是被强评,被强拆和维权时机的丧失,往往到这种万般无奈的时候才会来找我们代理维权。但是这个时候,拆迁人往往比较皮,他们的态度经常是:你慢慢去告吧,告到那年算那年,即使告赢了也不会轻易让你拿到合理补偿的。总之一个字就是拖,拖到你没有锐气满心无奈的来求他们为止。做这样的案子就要施以猛药,以大火煎熬的方式才能达到诉讼目的,但是难点就在于这种情况下这样的猛药和大火往往是很难找到的。
针对当事人的案情,我们制定了立即对《裁决》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以信息公开的方式调查拆迁人的拆迁手续,寻找违法点施以司法打击,并同时针对太平区法院的违法强拆行为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提起国家赔偿的维权方案。
四、首战无果
方案是制定出来了,但是实施情况怎么样呢?像许多这样的案件一样就是三个字:不理想。首先,对裁决的起诉太平区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这个案件拆迁办已经起诉过了,而且已经审理过了,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能受理;信息公开只有省给了征地批文和省制定的安置补偿的文件;而国家赔偿申请阜新市中院则直接说我这里处理不了,你爱上哪告上哪告去。
五、二期维权方案
结果是这样,当事人很忧伤很无奈,如果换了其他没经验的拆迁律师也会很忧伤很无奈,因为面对这样的情况他们一般也不知道这个案子应该再怎么走下去。但是我们不是没有经验的拆迁律师,我们做拆迁案件已经上千起,所以这种况下我们必须得有办法,要不怎么对得住当事人的信任?怎么面对当事人那失望无助忧伤的眼神?于是针对太平区法院的不受理行为立即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草并提交了请求立案的《立案申请书》;就省里的这两个文件向省提起了行政复议;并针对中级法院不受理国家赔偿的情况向省高级法院提交了控告书;针对其他机关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为也同时提起行政复议。
2012年6月20,在中级法院的压力下,太平区人民法院终于对裁决案予以受理,省虽然受理了两个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打电话来说安置补偿标准案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要当事人撤回复议,根据律师的安排当事人答复说,即使你们觉得不该受理也应该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于是获得了省的不予受理的决定。至此案件出现了转机,维权的渠道已经打开了。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将省不予受理的决定起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然后向两个法院要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答辩书,为开庭做好准备。一切开始按照我们规划的程序按部就班的进行了。
六、法庭上的较量(一)
2012年7月19日上午9点,雷先生诉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受理一案先期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为此,沈阳市中院还特别组织大批法官来观摩。庭审中,主审法官将案件焦点归结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是抽象行政行为,我作为原告代理人立即提出异议,因为被告在答辩状中已经将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变更为内部行政行为。我为什么要争这一点?因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一样,如果是抽象行政行为则肯定不可诉,但是要是是内部行政行为则不是一概不可诉,如果所诉内部具体行政行为对外产生了法律效力则仍然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这一点对案件结果有直接决定作用。但是直接推翻了主审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却让主审法官很尴尬,特别是在这个有众多法官观摩的庭审中。在后来的庭审中,我能感觉到法官明显有些愠怒,特别是在被告吱吱唔唔回答不上来问题的情况下对作为被告的省政府语气特别严厉,甚至反常的予以呵斥。接下来审查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被告主张是《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我即刻再次提出异议, 因为《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恰恰规定的是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的情形,而不是不予受理的情形,被告要是依据第六条那做出的就应该是受理的决定而不是不受理的决定。在被我提出这一异议后,法官要求被告提交全部的法律依据,但是被告只能吱吱唔唔。……庭审结束后,法官走下来特别跟我寒暄:什么时候到沈阳的呀,坐飞机还是坐的火车。
出了法庭,当事人激动的对我诉说:他来要证据材料时法官对他态度有多冷漠,今天居然专门走下来主动对你问长问短,让他也觉得特别荣耀,真羡慕律师呀。但是我知道,这一切都是争取来的,并不是因为我是律师的身份。如果是一个没有经验的律师,不能指出法官的错误,不能指出被告的错误使得被告在法庭上陷入困境,法官是不会给予这样的待遇的。
七、法庭上的较量(二)
2012年8月1日,雷先生诉裁决案在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二楼法庭开庭。在法官宣布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后,我发现主审冉法官居然是拆迁办诉裁决案以及强制执行案中的主审法官,立即当庭对其提出了回避申请,于是休庭,主审法官去找院长,一会回来说院长已作出驳回决定,我立即再次对其决定提出复议申请。于是,审判长宣布案件休庭。8月2日,太平区法院做出复议决定,再次将我们的回避申请驳回,并通知8月13日继续开庭。8月13日的开庭中,我们发现第三人居然没有提交身份手续,对其提出异议,于是法官给第三人三天时间去补手续,再次休庭。但是三天后法院却没有开庭,通知当事人说因为法院需要时间去调查第三人的身份手续为由继续休庭,直到8月20日第三次开庭。在这样的情况下进行的庭审将会是什么样子不用想也知道,庭审过程毫无公平可言,关键时刻,法官甚至不顾自己法官的身份,出面直接帮助被告。庭审过程严重违法。
八、一审判决
2012年8月26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属抽象具体行政行为为由驳回起诉。这样的判决当然是错误的,但是也是意料之中的,因为就全国来说,当地法院判自己的省政府败诉的案例还很鲜见。但是就本案来说,其诉讼效果已经达到,上不上诉也都无所谓了。因为这个诉讼明知必然败诉还要提,目的就是为了以诉讼的方式给上面施压,将来本案的其他法律程序如果不公,作为上级部门要予以过问,至少不能支持下级部门的错误行为。于是这一诉讼经与当事人沟通便没再上诉。
2012年8月27日,太平区人民法院也做出了判决,结果是驳回起诉。虽然是意料之中的事,但是看着这份判决我却不得不产生愤怒的感觉。因为这份判决实在是太令人气愤了,不但是庭审不公,而且判决也是严重不公。要是执意错判也就罢了,法院居然明目张胆的在判决中帮助被告完善举证责任,居然抹杀原告举证的事实,说原告没提交证据,这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九、上诉
在久久的凝视完这份判决以后,我突然心头一亮,法院如此违法,如果将这些都写进上诉状里,不就是我期待已久的猛药吗。于是,我静下心里开始写,花了一个白天加两个晚上,一共写了16页。16页的上诉状,破纪录了。谁的案子上诉状写16页?到目前为止我还没见到过。
但是上诉状交上去后,算算时间应该到二审法院发开庭传票的时候了却仍然未见二审法院有通知,于是当事人到二审法院去追问,结果被告知案件根本就没移交上来。原来一审法官压着案子没往上移交,我知道那是因为上诉状太有力度了,一审法院顾虑很大。但是上诉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谁也无权剥夺。于是我让当事人去找一审法官催促,在当事人的一再催促之下,一审法官终于将案卷移交到了二审法院。
十、胜利
2012年11月20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当事人打来电话,要求其11月24日来中院一趟。当事人去了后发现,被上诉人阜新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以及拆迁办的人也都在,谈话的主题只有一个:在合法合理的原则下协调补偿,拆迁人居然破天荒的给出了给三套每套80平米及两套每套50平米房屋只要求当事人补20万元差价款的方案。得到这个消息后我很欣慰,我知道这剂猛药产生了效果,此案离结案不远了。在经过几次协商后,当事人终于签订协议,拿到共计四套每套80平米一套40平米的房屋的补偿,只补了2万元的差价款。
这个结果当事人很欣慰,我也很高兴,说明我们的努力没有白费。对我们律师来说,这只是我们又一个成功的胜诉案例而已,但是对当事人来说,这却是其身家性命的回归。老百姓一辈子的成就往往也就是一套房屋,但是遇到拆迁就可能会使你一拆回到解放前,一辈子的奋斗打了水漂。但是如果找到了有经验的专业律师,通过律师和当事人齐心协力的努力,则完全就可以避免这个风险。懂得这一点即使房子被拆了也都还为时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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